2007/10/09

放棄不誠實的股票

你會和錢過不去嗎?我會!

我買股票總是依照「華倫巴菲特的股市箴言」,但我在這提出一個自己依照華倫巴菲特股市箴言,拋棄未來可能的獲利,直接賣出股票的經驗。

只因為這間公司的老闆不誠實,帶頭違反證卷交易法,只要這個老闆還在這間公司,我就不會買它的股票。

原由


這一次我遇到的是違反「證卷交易法」的公司:榮化(1704)--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我先說一下整件事的來龍去脈好了。根據《工商時報》2007/7/10的報導:


當這個消息一傳出後,2007/7/10榮化(1704)的股價跳空漲停。

因為從這個新聞《太陽能族群海德威持續漲停,統懋長紅,燿華、榮化續漲》來看,營化漸漸脫離了化學股,而開始被認為是「太陽能族群」,換句話說,對一般投資人而言這早就算是一個重大消息了。

急轉直下


但是,到了 2007/7/10 16:39,我卻又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看到由榮化業務處處長吳銜晉所發表的說明如下:

原來,榮化(1704)董事長李謀偉說的根本是還未發生的事

個人判斷


我為了確了他的行為是否違法,我上了TSEC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找到了一個關於「『證券交易法修法宣導說明會』提問與解答-內線交易部分」的關於「重大訊息」的資料。

其中有個部份就提到關於「重大消息」的認定方式。
1、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是否僅指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重大訊息」?若「重大訊息」中,並無影響股票價格之公告,是否就不適用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
答:依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並非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重大訊息,即為內線交易之重大消息,必須符合前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方屬之,其範圍未來應依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辦法據以認定。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重大訊息非屬符合前開法條及辦法所規定之要件者,則不適用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

由這個標準來看,我個人認為他的行為根本就是違法的事!

證交所確認


最後,從2007/7/11 自由時報可以看出證交所也表示以榮化案例來說已經達到重大訊息標準:

即使後來有人替榮化董事長說明,但因為他逕行發佈了這些未發生的消息,以致發生股票大漲的結果發生。

最後


既然我想要學華倫巴菲特說的「買一檔股票,必須像你要買下整間公司一樣」、「要選良好的經營團隊」。

就得開始從經營團隊的道德與操守著手,我還是趁早賣掉這間公司的股票比較妥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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